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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殡葬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殡葬协会章程》规定,经洛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洛阳市殡葬协会”。

第二条 洛阳市殡葬协会是经洛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殡葬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接受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河南省殡葬协会和洛阳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与殡葬事业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会员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殡葬改革与发展,提高殡葬行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 协会设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4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意义,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二)参与制定本市殡葬行业管理规范;

(三)对殡葬单位的管理、服务和殡葬设备、殡葬用品

的生产、销售、使用提出意见;
       (四)研究殡葬行业的改革、发展方向,开展理论研讨,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殡葬法规、政策;完善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推广先进经验;

(五)提供殡葬改革信息,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组织团体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殡葬业的交流活动;      

(六)维护殡葬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殡葬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提高殡葬职工的社会地位,举办殡葬职工短期业务培训、文化活动等;

(七)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本市各县(市、区)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天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等殡葬服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地域内的殡葬管理,殡葬经营和殡仪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管理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协会会长工作会议讨论

通过并由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从事殡葬改革工作的有关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正、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权力机构,领导和监督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每三年开一次团体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金额,由理事会商定。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在次年三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用途:

(一)办公和业务活动费用;

(二)编辑发行印刷会刊、资料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费用;

(四)咨询、授课等有关的劳务报酬,组织会员考察、培训和学习等费用;

(五)表彰先进、评选优秀等活动的奖励;

   (六)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设立银行专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洛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